2002年3月5日 皖国税发[2002]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
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取
得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
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购货单位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后符合抵扣条件的,可在证明单第二联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抵扣”字样,
加盖公章后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应将存根联复印件及证明单列入备查资料,与当期申
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并装订成册备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未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果企业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认证系统认证属于涉嫌违规发票的,除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外,应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
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533号)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
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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