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656号颁布时间:2001-12-19
2001年12月19日 皖国税函[2001]656号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滁国税发[2001]143号)悉。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全部外销,且1999年进入获利年度。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七款“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
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百分之十
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不位于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15%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区内,该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三减半”期间,即
2001年至200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期满
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
税率减半即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前,申请
享受中西部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国税机
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在三年内,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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