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129号
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皖国税发[2001]1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
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1年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24号)精
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今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内容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重
点检查各级国税机关2000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重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以及国税机关以外的党政部门、权
力机关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是否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
序办理;
(三)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开发区税收政策,有无擅自出台或变通税收优惠政策
或其他漏征漏管等违规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问题。对2001年5月1日前的批缓行为,
重点检查批缓的理由、批准程序、权限是否符合规定,2001年5月1日后的批缓
行为,重点检查有无越权批缓的问题;
(五)中央参股、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税款入库情况,重
点检查是否存在尚未完全纳入国税征管范围以及混淆税款入库级次问题;
(六)是否存在违规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税前弥补
亏损等问题;
(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问题,重点检查随税款的罚款有无错库、
混库问题;
(八)对涉税案件已达移送标准的,是否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有无应移送
未移送的问题,重点检查2001年5月1日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
(九)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举行听证,
是否按规定执行检查与审理分开制度,对稽查案卷的抽查面不得低于同期稽查案卷总
数的10%;
(十)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已认定为偷税的商贸企业
的罚款、滞纳金,是否严格按新征管法规定执行,对联动式专项检查的检查户数是否
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日常税收征管中使用的各类税务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合法;
(十二)是否存在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问题,重点检查2000年以来有无新
增欠税隐瞒不报的问题;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抵扣、缴销等,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
(十四)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自查、省局重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情况,以及去年底今年初国家审计署审计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出现问题较多、较典型、纳税人反
应强烈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列入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时间安排
整个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
各级国税机关的自查从9月20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省辖市局对所属县、市
局及直属分局的重点检查从10月1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省局对省辖市局
的重点检查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总结整改阶段从11月16日开
始至11月30日结束。
各省辖市局原则上要按照省局确定的时间安排,组织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确因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对所属县、
市局及基层分局的重点检查,以确保省局重点检查的如期进行。
三、检查方式
实施重点检查,应当成立税收执法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重点检查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调阅被检查单位的收、发文登记簿,对照国家统一税法规定,检查相关涉
税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从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税务
执法文书、卷宗等;
(三)对需要印证的税收执法情况,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或向相关纳
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
四、问题处理
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整改。
(一)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
触的内容,同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其提出书面的更正请示,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
级国税机关。
(二)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
文件,应由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抄送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凡与
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必须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
予以纠正。
(四)因违背国家统一税法而未征或少征的税款,相关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
库;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税收执法检查市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
机关进一步查处。
五、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国税机关均要明确一
位局领导具体负责,成立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
由各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承办。
(二)要按省局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国税机关2000
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查结束后,省辖市局要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
对所属县、市局及直属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80%。省局将于
11月上中旬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组,对省辖市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目
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在全省国税系统通报。
(三)为了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实施前,各地要精心制定方案,明确检查重点,
落实检查人员;检查中,要严格对照要求,认真组织进行,确保深入、细致,不走过
场;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本单位的税收执法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
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
[2000]131号)要求,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
改落实。
(四)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工作,
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要在积
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各省辖市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
《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执法检查总结应当
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如有改进
税收执法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也应一同上报。
附件: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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