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3日 皖国税函[2001]5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据实税前扣除专项奖金,必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8]22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即城市商业银行奖金按不超过其税
前利润(不含奖金)5%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城市商
业银行按不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奖金)5%-8%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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