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2日 皖地税[2002]1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按营
销员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5%
比例扣除。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
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43号)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
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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