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8]112号颁布时间:2018-05-0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已公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4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局应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从5月份的征期开始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