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颁布时间:2016-12-26

   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