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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3号颁布时间:2016-02-0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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