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财税〔2016〕2号颁布时间:2016-02-0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上一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新办变更和注销福利企业资质名单(第59批)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