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4日 哈地税发[2003]14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政办[200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
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业限定范围,
对国家限制的行业一律不准给予收费优惠政策。
二、要认真执行哈地税发[2002]165号文件,按规定程序,严格把住审
核关,做到公正执法,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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