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8-04-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
二、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