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202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24-12-31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水源热泵计税方法
水源热泵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抽取水量减除回灌水量确定。
二、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的确定
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中《农业用水定额》确定。
三、关于超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疏干排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不适用《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第三条关于超过取水计划计征水资源税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地下水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取水许可证所列明的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计征水资源税时依据的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包括矿坑水(矿坑涌水)。
五、关于多个取水口合并申报
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取水计划的,取水口位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将取水许可证上所有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不同县(市、区)范围内的取水口,不得合并申报,应划分相应取水计划,按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关于取水许可证管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关于取水计划管理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纳税人获得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关于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九、关于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征管
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山西省境内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办理税务登记,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并向我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十、关于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征管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实际建设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根据取水计量设施(器具)计量的排水量确定,对于不能准确计量全部排水量的,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相应工况最大排水能力核定排水量。
十一、关于违规转供水的征管
对于违规转供水的,违规转供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转供后的实际取用水类型补缴水资源税,并立即停止违规转供水行为,接受相应处罚。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