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4-12-23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厦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其它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 1. 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 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