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24〕29号颁布时间:2024-12-05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特殊情形下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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