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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23年第1号颁布时间:2023-08-23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现将西藏自治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布。

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拉萨市税务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

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山南市税务局、林芝市税务局、昌都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那曲市税务局、阿里地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并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税务案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藏税发〔20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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