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23-06-13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单位 | 拟作出罚款金额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5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 5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 15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 (梅河口市税务局) | 15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 | 10万元以上 |
注:“拟作出罚款金额”所称“以上”,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