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2年第1号颁布时间:2022-07-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东北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东北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