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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认定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闽科高〔2022〕4号颁布时间:2022-03-17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38发布的《关于对福建省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一批补充备案的公告》,现认定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为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1121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近日寄送至各设区市科技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591-87645521

附件:福建省2021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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