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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0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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