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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228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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