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准确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事务所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桂会协〔2013〕21号)有关精神,我会决定对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
二、综合评价时间:2016年度。
三、综合评价要求:
(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应《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表》和《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汇总表》,填报综合评价所需数据(2016年度)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相关综合评价材料应附电子版文档,纸质材料须经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综合评价评分表、汇总表以及相关说明材料交到我会办公室,愈期不予受理。
(四)综合评价所需表格,请从我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石硕、何莹。
联系电话:0771—2863038。
电子邮箱:gxbgs@cicpa.org.cn。
附件:1.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表。
2.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汇总表。
附件2
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二、报表封面
(一)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快报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单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
(四)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五)所属行业码: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六)经营规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七)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
(八)上报因素: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具体包括:0连续上报,1新投资设立,2竣工移交,3新设合并,4分立,5上年应报未报,6划转,7收购,9其他。
(九)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子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境外金融企业应选择“2金融子企业表”填列。
(十)行业补充表代码。
三、编制方法
(一)表内“本月数”根据企业本月发生额填列。
(三)表内“上年同期”根据企业至上年同期末累计发生额或账面余额填列。
四、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已赚保费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在此项目中反映。
2.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等在此项目中反映。石油石化企业的勘探费用在此项目中反映。
3.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包括原列在管理费用下的“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票据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利息、金融机构长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其他带息负债利息。金融企业的汇兑收益在财务费用中的汇兑净损失项目中反映。
7.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9.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10.营业利润:反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实现的利润。
11.营业外收支净额:反映企业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的差额。其中:政府补助项目需单独列示。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收入。
12.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需单独列示。
13.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项目需单独列示。
15.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期限的借款账面余额。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企业收到、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差额。
17.带息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本期末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包括长短期借款、各类债券、融资租赁款等,应根据“短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8.资本化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期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全部借款利息。
19.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期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烟叶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金额。
20.已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期实际上交的各项税费合计金额。
21.职工薪酬:反映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的本期列支数。本项目不包含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项目需单独列示。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企业职工(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22.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含离休、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其中:在岗职工人数项目需单独列示。
23.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计提折旧额:反映企业本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包含石油石化企业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本月数”按本月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按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列。
27.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仅由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填列。
28.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29.新产品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产值。仅由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