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08]27号颁布时间:2008-05-15
各会计师事务所:
2008年4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08〕17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备工作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自2008年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全面开展基本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中,除了要按桂财会〔2008〕17号文件的要求向我厅报送书面备案材料之外,还应同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备,具体可登录系统网站(http://www.acc.gov.cn),进入本事务所页面,在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更新、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网上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已向我厅报送书面材料的事务所(分所),如现有信息与原报送材料不同的,则应在进行网上报备后打印出纸质材料,加盖事务所公章后补报。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等项目的填报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证明等变更备案材料。事务所网上填报时如发现无权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我厅反映。事务所(分所)遗失登陆密码的,可向我厅申请重置。
由于事务所网上业务报备已实现通过系统实时上传,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与业务报备工作同步进行,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仍于每年上半年完成。我厅将对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对报备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将做退回处理,通知事务所(分所)重新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开展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我区将结合2007年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同时开展事务所(分所)换证工作。请目前仍使用旧版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分所),将旧版执业证书正本、副本交回我厅,以换发新版执业证书。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旧版证书不再使用。
三、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今年是全面开展事务所基本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并结合开展事务所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工作的第一年。请各事务所(分所)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2007年度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和换发证书工作。事务所(分所)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应于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换发证书工作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李兵、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4977、5331595、5331603。
广西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