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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会[2003]6号颁布时间:2007-03-14


各市(地)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自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电算化甩帐验收(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各级财政及区直各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审批工作,对促进我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提高单位会计电算化实际工作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区会计电算化应用的日益普及和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有必要改革我区会计电算化的监管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全区财政部门取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办法,改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要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二)必须配备有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相适应的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
  (三)配备有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核算软件系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维护人员应持有《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四)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并行至少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管理制度。
  (七)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要求。
  行政、企事业单位具备上述条件后,可自行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也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后,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企事业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单位根据改进意见对会计软件做出重大修改或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市(地)财政部门,区直各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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