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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7]5号颁布时间:2007-01-19


各市、县财政局、广电局:
  为确保全区广播电视系统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39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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