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法制字[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7-20
各地、市、县法制局(办),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我区各级各类行政执行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在各地、各部门依法清理现行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通过对南宁市现行各类执法机构进行逐一审查,并经自治区各直属机构复核,确认了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见附件)。现将“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祛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3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名单,结合当地机构设置现状,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予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批准后公布。此后,凡未经确认、公布的机构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否则,将按《行政处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市、县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工作,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政府的监督权威,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3号要求,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已领取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制发(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以外,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申请领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上岗执法。据此,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已经确认、公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又需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桂政法制字[1998]9号)的要求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应与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工作同步进行,务必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对经过清理确认为合格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如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可以委托其所属二层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对这部分人员可以发给委托行政执法证件,但必须参照桂政法制字[1998]9号文第9条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要求在今年10月15日前逐级报送到我局(政府法制监督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工作即将进行。这次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仅适用于机构改革前。机构改革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待“三定”方案确定后再于重新确认和公布。
附: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
1.计划部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地区、市、县计划委员会或计划局、计划经济委员会 (享有行政处罚权)
2.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地区、市、县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自治区、地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享有行政处罚权)
4.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地区、市、县科学技术局或科学技术委员会 (享有行政处罚权)
5.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地区、市、县科学技术局或科学技术委员会 (享有行政处罚权)
6.专利管理机关——自治区专利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海洋局,市、县海洋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公安机关——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市、县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公安局派出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9.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交通管理局),地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享有行政处罚权)
10.消防监督机构——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消防局),地区、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县(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 (享有行政处罚权)
11.公安边防检查机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12.国家安全机关——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地区、市、县国家安全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13.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地区、市、县民政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14.司法行政部门——自治区司法厅,地区、市、县司法局(享有行政权);自治区、地区、市、县公证处 (没有行政处罚权)
15.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地区、市、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
16;劳动行政部门——自治区劳动厅,地区、市、县劳动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17.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地区、市、县地质矿产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1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规划管理局或土地规划管理局、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0.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建设局、城市管理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21.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或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2.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园林管理局或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3.房产管理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城市房产管理局或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建设局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5.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园林管理局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6.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或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7.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地区、市、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或建设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8.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厅,地区、市、县交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29.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治区交通厅,地区、市、县交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0.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地区、市公路管理局,县(市)公路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地区、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县(市)高速公路管理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地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2.航道管理机构——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地区、市、县航务管理处(段、站) (对航标管理享有行政处罚权)
33.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自治区港航监督局,地区、市港航监督处,县(市)港航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享有行政处罚权)
34.船舶检验机构——自治区船舶检验处,地区、市船舶检验所,县(市)船舶检验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35.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地区、市交通征费稽查处,县(市)交通征费稽查所(站),乡(镇)交通征费稽查办 (没有行政处罚权)
36.航运管理机构——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地区、市航务(运)管理处,县(市)航务(运)管理所 (没有行政处罚权)
37.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地区、市、县水利电力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8.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地区、市、县水利电力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39.防汛指挥机构——自治区水利厅,地区、市、县水利电力局,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 (享有行政处罚权)
40.农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地区、市、县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1.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自治区农业厅,地区、市、县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2.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地区、市、县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3.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农业厅,地区、市、县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4.(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植物检疫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45.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地区、市、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享有撤销批准证书行政处罚权)
46.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文化厅,地区、市、县文化局或文化广播体育局、文化旅游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7.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厅,地区、市、县卫生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48.卫生防疫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卫生防疫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49.审计机关——自治区审计厅,地区、市、县审计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0.土地管理部门——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地区、市、县土地管理局或土地规划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1.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地区、市、县医药管理局或当地政府(行署)指定的部门 (享有行政处罚权)
52.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贸易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市、县贸易局或经济贸易局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 (享有行政处罚权)
5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旅游局,地区、市、县旅游局或文化旅游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4.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体育总局,地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局)或文化广播体育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5.政府统计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统计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7.税务机关——自治区、地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稽查局(分局),城区(县)国家税务分局,乡(镇)国家税务所;自治区、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稽查局(分局),城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乡(镇)地方税务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8.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物价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59.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钦州、河池、防城港、贵港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朔支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6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地区、市、县烟草专卖局(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61.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地区、市、县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6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版权局,地区、市版权局或版权管理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63.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水产局,地区、市、县水产局或畜牧水产局、农牧渔业局、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64.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水产局,地区、市、县渔政管理中心站或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国渔政广西区检查大队 (享有行政处罚权)
65.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渔港监督局,地区、市、县渔港监督处(站)或渔港监督 (享有行政处罚权)
66.渔船检验机构——自治区渔船检验局,地区、市、县渔船检验处(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67.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地震局,地区、市、县防震工作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68.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粮食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69.环境保护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地区、市、县环境保护局或环境保护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70.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地区、市、县广播电视局或广播电视事业局、文化广播体育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1.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林业局,自治区、地区、市、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享有行政处罚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 (没有行政处罚权)
72.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地区、市、县煤炭工业局或煤炭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3.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钦州、贵港、凭祥、东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玉林办事处 (享有行政处罚权)
7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地区、市、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5.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6.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77.电力管理部门——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地区、市、县供电局或供电公司(电力公司、电业公司) (在现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前由上述机构行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78.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自治区建材工业局或地区、市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办公室执行行政处罚权
79.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畜牧局,地区、市、县畜牧局和畜牧水产局、农牧局、农业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0.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地区、市、县兽医检疫站或畜牧兽医工作站、畜牧兽医站 (享有行政处罚权)
82.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技术监督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享有行政处罚权)
8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档案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5.保密工作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保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6.农业机构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地区、市、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或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88.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局,地区、市测绘管理处 (享有行政处罚权)
89.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盐务管理局 (享有行政处罚权)
90.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地区、市无线电管理处 (享有行政处罚权)
91.黄金矿产主管部门——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地区、市、县黄金管理局或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享有收缴采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权)
92.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地区、市、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局、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 (没有行政处罚权)
93.节能管理部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地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局、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 (没有行政处罚权)
94.民族工作机构——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地区、市、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或民族事务管理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
95.监察机关——自治区监察厅,地区、市、县监察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
96.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
97.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机械工业局,地区、市工业局、重工业局、机电工业局、电子机械工业局、机械行业办公室 (没有行政处罚权)
98.冶金工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冶金工业局,地区、市冶金工业主管部门 (没有行政处罚权)
99.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纺织工业局,地区行署及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 (没有行政处罚权)
100.生产资料流通行政部门——自治区物资集团总公司,地区、市、县物资集团总公司或物资局 (在职能未调整前享有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行政处罚权)
101.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电子工业局,地区、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没有行政处罚权)
102.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自治区、地区、市、县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
103.气象主管机构——自治区、地区、市、县气象局 (没有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