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政发[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4-07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确保我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桂政发[1998]1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市、县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8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8年以前自治区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财税部门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财税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二)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1998年全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的内容
  (一)有无越权减免税,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超越权限批准等问题。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有无降低法定税率和扩大扣除范围。
  (四)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五)作出的财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财税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财税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六)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七)税收任务完成后,有无有税不征或征收“过头税”及“空转”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八)有无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九)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一)对地方无权减免的税种,有无制定财政返还,变相减免国家税收的规定。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方式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5月1日至15日)、重点检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和总结整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征管范围的分工对本地市县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对下一级财税部门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1至2个县(市)。根据情况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各地市县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由本级政府发文纠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财税部门同时停止执行。对财税部门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由本级财税部门发文废止,并将文件抄报上一级财税部门。
  (二)对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财税部门必须全额征收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三)由自治区检查组查出有违反国家税法和政策的问题,要从严处理,所越权减免的税收收入全额上缴或扣缴自治区财政。
  (四)对这次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这次税收执法检查涉及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二)自治区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地市县也要相应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三)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