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3-25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 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10月和 1998年1月在《广西日报》上,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我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公布取消的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置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置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查,凡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二、对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票据。
三、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检查,凡属乱收费、特别是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拒不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