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预字[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06-23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广西散装水泥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所有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出口)一吨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专项资金2元;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购进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3元。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下列办法由相关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
(一)向水泥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
广西柳州鱼峰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自治区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
柳州铁路局所属水泥生产企业向柳州铁路局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
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的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
(二)向水泥使用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
各地市散装办可委托建设、计划、规划、交通、土地使用等任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专项资金的,散装办必须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政策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交纳专项资金,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可凭有效发票向散装办申请退还所交的专项资金。
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散装办交纳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委托代征的,按缴入国库专项资金金额0.2%的比例提取代征业务费,具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支出。
第七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下列办法缴库:
由自治区散装办、柳州铁路局散装办征收的,直接缴入自治区金库;由地市散装办征收和委托代征的,除按实收总额的10%汇缴(季后10天内)自治区散装办集中缴入自治区金库外,其余90%部分就地及时缴入同级金库。
专项资金的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工作。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1999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9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用途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散装办正常经费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散装办行使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其正常经费由各级财政按零基预算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其贷款贴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办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自治区散装办备案。各地、市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超过三十万以上的项目须经自治区散装办核准;
(四)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收入进度和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竣工后,散装办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资金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的,除追究项目领导人责任外,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或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拨付金额。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统筹使用,择优投入装、卸、储、运、用各环节的设施设备建设。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优先考虑专项资金的投入;否则,不予考虑。
(一)领导重视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积极性高;
(二)企业供、用散装水泥的条件优越;
(三)企业足额缴纳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完成年度散装水泥供应或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同级政府所有。供、用散装水泥的企业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要按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随意转让、调拨、变卖和报废。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不按本细则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由散装办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1996]第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不按规定征收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过去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