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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办[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桂财办[2001]36号   为适应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推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进一步完 善厅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厅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已列入政府采购品目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以各处室的职能为基础,进行分工协调。分工的基本内容:   国库处:负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确定政府采购计划; 收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采购人员的培训; 审批进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自治区本级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审核并拨付财政直接 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处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 购的事务。   预算处:审核批复自治区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部门预算管理处:协助国库处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的执行;总结反馈政府采购的执行结果。   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受理采购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并核对采购项 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正确、规范,参考价格是否超计划;编制和执行集中采 购方案;监督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和组织验收;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 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条 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处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国库处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会同部门预算管理处编制并批复政府采 购计划;   (三)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项目采购清单,提交政府采购管理中 心,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核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正确、规范,参考 价格是否超计划等。   (四)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经核实的项目采购清单,编制采购 方案提交国库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五)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按厅领导批准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六)通过采用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监督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和组织验收。   (七)国库处审核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交的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 请书,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并由代理银行开具入帐通知单送采 购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部门预算管理处。   第五条 分散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处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国库处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单位按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四)属于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由采购单位的主管一级预算单位提交政府采购 文件和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经国库处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并由银行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分别送采购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部门预算管 理处;属于分散(授权)支付项目的,按现行拨款办法由采购单位将资金支付给供应 商。   (五)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发生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的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品目的按第四条第 三、五、六、七款执行;属于分散采购的按第五条第三、四、五款执行。   第七条 加强预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搞好部门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的基础。部 门预算管理处,应建立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基本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原始 价值、采购时间、折旧年限。   第八条 部门预算管理处,应建立专业特点的产品目录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 号、产品性能、市场价格等。通用产品目录库由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建立。   第九条 厅内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和资金拨付的审核 对帐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拨付。   第十条 部门预算管理处有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责任,督促预算 单位按预算按计划实行政府采购,以保证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加强对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的指 导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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