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5日 桂财库[2001]25号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
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代理支库接到本通知后,按照代理资格认
定办法(另行制定)尽快完成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认证;各
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及时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
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具体情
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预算资金,仍在人民银行同级国库或代理支库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
算。采购单位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归采购单位安排其它预算支出
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于上缴财政专户部分,仍返回财政专户;来源于
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部分,返回采购单位。
(三)属于自筹资金的,返回采购单位。
(四)对于拼盘采购项目,应根据资金分担协议,按比例计算节约资金,返回原
资金来源渠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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