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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办[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桂财办[2001]7号   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1]4号)和 《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职责范围暂行规定》(桂财办[2000]28号).文件精 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厅内操作规程》, 已经2001年2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厅内操作规程   (2001年2月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适应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逐步分开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细化的需要,根据《自 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1]4号)和《自治区财政 厅各处室职责范围暂行规定》(桂财办[2000]28号),特制定本规程。   一、资金拨付管理内容   (一)本办法中所指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 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指标的分配、年(季) 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资金的审拨及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等工作。   (三)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内从事预算分配、预算执行 和监督管理的各相关业务处负责,包括预算处、国库处和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以下简 称部门处)等。   二、资金审核与拨付流程   (一)下达预算   1.下达预算控制数。预算处在每年9月30日前下达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下年度的部门预算初步控制数。   2.下达部门预算。预算处于人代会批准当年自治区本级预算30日内向各预算 单位下达部门预算。   3.下达预算调整数。各部门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预算指标后,由预 算处统一协调,在调整预算文件下达的同时抄送国库处,国库处据此调整分款项的预 算指标。   (二)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   各预算单位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按部门预算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 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 款计划;专项支出、基建支出、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纳入自治 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度分 月用款计划;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各预算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 国库处报送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1.1-3月分月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报。行政事业费中 的经常性支出1-3月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含基建支出、政府性基金和预算 外资金等,下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国库处会同部门处于 12月25日前审批。   2.4-12月分月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行政事业费中 的经常性支出4-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于3月5日前报送;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 计划表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前报送。国库处会同部门处分别于3月25 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批。   3.年中发生调整预算后,由各预算单位于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10 日内,报送调整预算的分月用款计划。   国库处收到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一式三份)后,应于 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处,部门处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议数并送回国库 处。国库处在7个工作日内核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部门处,一份退预算单位)。   (三)资金审拨   1.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的审拨。国库处依据预算控制数或部门预算、核 批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5-30日将下月款项拨入各预算单位预算支出存 款账户。   2.专项支出的审拨。国库处依据预算控制数或部门预算、核批的季度分月用款 计划、项目进度、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库进度、各预算单位填报的《专项 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审核拨付资金。   3.临时性特殊急办款项的审拨。部门处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提出拨款建议数, 会预算处后报厅领导审批,国库处根据部门处提供的审批文件、预算追加通知书调整 该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4.收入退库的审拨。收入退库(含亏损补贴和各项在自治区金库办理的退税) 等,暂不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这类资金由部门处审核批复相关清算文件后,国库处根 据相关清算文件审核拨付资金。   5.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的资金调度。自治区财政对地市财政资金留用 比例由国库处核定,会签相关处后拨定文件下发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本级财 政对地市财政的资金调拨,由预算处向国库处提供对地市补助调整预算,国库处根据 调整预算计算应拨、欠拨地市财政调度资金数额,并结合库款情况及时拨付。对地市 超调资金或借款,由国库处会同有关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拨付资金。   6.国债转贷资金的审拨。由预算处负责审核国债转贷协议;经济建设处负责审 核项目立项文件和投资计划,下达国债转贷资金计划,提供项目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 情况;国库处负责核拨资金。   三、管理职责   (一)预算处。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年度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提供 分部门、分款项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数。各部门处在年中追加、追减预算指标后, 由预算处统一协调,及时调整分部门、分款项的预算指标追加、追减数,国库处据此 调整预算拨款计划。   (二)国库处。根据预算处下达的分部门、分款项的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数和 预算指标追加、追减数,以及核批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库款,审核 拨付资金。统一制定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格,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处提供所分管 部门的预算资金拨付情况,以便各有关处及时对所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追踪问效。总 预算会计负责审核预算单位预留印鉴并根据审核数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三)部门处。负责主办所分管部门经费的预算指标的追加、追减工作,并负责 审核所分管部门报送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提出分月拨款建议数,及时提供给 国库处。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交流。预算处、国库处和各部门处要积极配合,重视和加强信息管理 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定期由国库处牵头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分析预算执行 情况。   (二)追踪问效。国库处定期向有关处提供所分管部门的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部 门处根据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定期对预算单位经常性经费的使用进 行检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进行绩效分析。   (三)检查监督。为及时掌握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定 期向国库处和部门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库处会同有关部门处 定期对各预算单位的账户设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多 头开户、虚报进度冒领资金、转移资金的部门,采取缓拨、停拨、收回资金等处罚措 施。监督检查局应定期抽查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各相关处通过定期核查拨款情 况,加强内部对账工作。   本办法由国库处负责解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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