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06号颁布时间:2001-07-06

     2001年7月6日 桂政办发[2001]106号   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关于清理整顿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与国办发[2001]41号(桂翻[2001]2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2001年6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 翻印(桂翻[2001]21号)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 了清理,撤销了一批违规设立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 底;有的部门和单位设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 自设立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 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 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 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希望各级政府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 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树立全局观念,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这 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 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 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 未按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 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及要求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 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1]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中 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 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桂财预外字[1999]40号)及国 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具体要 求是:   (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直预算单位”)应 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设立银行账户的,须 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区直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 构在银行分别开设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 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 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三)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区直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 外资金,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明文规定需要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外, 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分别开设一般预算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 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 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四)区直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如 世界银行贷款)或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明文规定外,应按其性质 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不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五)区直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 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 同性质的资金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六)区直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区直各部门开设银行账户 须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区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才能 设立银行账户。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警察等财务由自治区 垂直管理的部门,银行账户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地市县财政部门审 批。   (七)区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须经自治区财政 厅审批。区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市可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有关文件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 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 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统一组织协调。 区直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 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 负责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 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 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负责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 户的监督。各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各部门要认真部署和指导 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 取得实效。   五、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 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10日以前,一级预算单位要对本单 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 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 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 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一级预算单位要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 顿的详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 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帐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 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自治区本级一 级预算单位要于2001年7月20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 细情况、《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包括软盘)、 监察厅,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各地市有关部门要于 2001年7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的书面材 料、《地区(市)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包括软 盘)、监察厅,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 民银行、审计等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 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经过清理,财政、人民银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保留或设立的银行账户联合下文 确认,并进行汇总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库。   六、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进行 监督和检查。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   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检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受查单位应 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情况,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 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情况,不得隐瞒。   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 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 下列处罚:   (一)同级人民银行责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款项;   (三)由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视违规情况和性质,依据有关文件 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违规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和开户银 行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2001年下半 年,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附件:1.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2.地区(市)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