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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动支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厅内操作规程》和《动支自治区本级政府统筹调剂资金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办[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9日 桂财办[2001]37号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和自治区本级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管理,明确动支 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和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厅内办理程序,厅领导已经审定了《动支 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厅内操作规程》和《动支自治区本级政府统筹调剂资金厅内操作 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附件1:动支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厅内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动支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的厅内办理程序。根据《预算法》及《广西壮 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厅动支总预备费的厅内操作规程。   一、总预备费的动支范围   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总预备费的动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救灾救济支出。用于当年我区发生的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灾民生活补 助及灾后恢复建设等支出。   (二)重大事件支出。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事 件等支出。   (三)民族事务支出。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涉及民族自治县、乡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二、厅内有关处室的职责   预算处:主办关于要求动支总预备费的来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支总预备费 的转办文;根据各地、各部门要求动支预备费的来文,以及总预备费可动支安排的资 金存量,按总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及原则,提出动支总预备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会有关部门处后报厅领导审定,并拟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的动支总预备费的资金额度及项目,划转总预备费预算指标给有关部门处;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汇报总预备费的动支情况;编制总预备费调整方案等。   部门处:协助厅预算处办理关于要求动支总预备费的来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动支总预备费的转办文;根据划转的预算指标,办理追加预算通知书,下达预算指标 给分管部门;对用款部门使用总预备费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并督促用款部门按规定报 送总预备费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材料等。   国库处:根据厅预算处划转的预算指标和部门用款计划,办理总预备费拨款手续; 监督用款部门对总预备费的使用等。   三、动支总预备费的厅内办理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或主席办公会纪要已有明确 指示或批示,转我厅直接办理资金拨付的来文,由厅预算处主办。厅预算处划转经费 指标给厅内有关部门处、有关部门处办理追加预算通知书,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应部门。 厅国库处根据追加通知书和部门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分管财政工作副主席虽作批示,但未明确资金使用 项目和资金安排数额,转我厅提出处理意见的来文,由厅预算处主办。厅预算处根据 总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以及可动支安排的总预备费存量,提出用款项目的可行 性和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会签厅内有关部门处后,报厅领导审定。厅领导审 定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厅预算处划转经费指标 给厅内有关部门处,有关部门处办理追加预算通知书,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应部门。厅 国库处根据追加通知书和部门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三)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或厅办公室收转,要求安排总预备费的 来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动支自治区本级政府统筹调剂资金厅内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动支自治区本级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厅内办理程序,特制定我厅动支政 府统筹调剂资金的厅内操作规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或主席办公会纪要已有明确指 示或批示,转我厅直接办理资金拨付的来文,由厅预算处主办。厅国库处将政府统筹 调剂资金由财政专户调入自治区金库,厅预算处划转经费指标给厅内有关部门处,厅 内有关部门处办理追加预算通知书,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应部门。厅国库处根据追加预 算通知书和部门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虽作批示,但未明确资金使用 项目和资金安排数额,转我厅提出处理意见的来文,由厅预算处主办。厅预算处根据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预算内资金安排和可动支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情况,提算指标给 相应部门。厅国库处根据追加通知书和部门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三)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或厅办公室收转,要求安排总预备费的 来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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