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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颁布时间:1980-07-11

     1980年7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在我区已经进行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公 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按级分别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组织,一般按照原 来选区为基础,靠近划片建立。有代表三人以上的选区也可单独编组。各代表小组, 推选组长一人,代表人数较多的小组可增选副组长一人。代表小组的活动,主要是分 工联系选民;学习和宣传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调 查研究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汇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 政府反映和建议;交流当好人民代表的经验等。代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会后将群众 要求和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反映。对代表小组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答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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