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05-03
1995年5月3日 桂政发[1995]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
最低工资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1995年一区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通知如下:
上述标准自1995年4月20日起执行。
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将随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