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05-03

     1995年5月3日 桂政发[1995]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 最低工资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1995年一区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通知如下: 上述标准自1995年4月20日起执行。 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将随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逐步提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