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1]64号颁布时间:2011-08-22
省级各有关单位: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动车和高铁的陆续开通,现行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现将部分条款修订补充如下:
一、第五条第一款表中增加动车和高铁项目,报销标准为:一类人员即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类人员即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一等座报销;三类人员即其余人员按二等座报销。普通列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第六条补充第四款: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动车和高铁。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含随行一人)乘坐动车和高铁,按实报销(含高铁商务座)。
第六条补充第五款:乘坐普通列车(含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第九条第一款补充第三段: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可凭飞机票、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