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日 辽财预[2002]402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请按照《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
通知〉》(辽财预[2002]15号)规定,分别作为中央和省级收入,缴入中央
和省级金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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