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8日 新国税流字[1995]1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3《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
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照检查年底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传达
到县级税务机关和试点企业。
2.《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
表》暂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附表填写。
3.考虑到我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初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各地执行本《通知》
规定,区局已拟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随后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4.按目前条件,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地、州、市局
固定人员和设备进行。待条件具备,再予增设办理。届时区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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