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51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 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 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 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 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