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87)甘税计字第24号颁布时间:1987-05-20
1987年5月20日 (87)甘税计字第24号
现行的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是1979年制定的。随着经济、财
政体制和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和税收
工作的要求,必须作出相应的改进和修订。去年11月份省局召开了全省税收计会统
工作会议,就总局下发的“制度”草案和省后补充规定进行了讨论,省局在广泛听取
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补充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现将总局正式下发购《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和省局的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从1987年1月1日起执
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1.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2.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3.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4.《税收计从会计、统计工作制度》附表(年初已下发各地)
附件1: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票证以及经费工作(以下简称计会工作)是税收
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切实做好计会工
作,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对于正确制定和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推
动组织收入,考核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计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
令和各种制度,遵循经济规律,改进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事业积累资金服务。
第三条 计会工作的拳本任务和职责
计会工作的基本任务:调查研究经济税源情况,管理税收计划的编制执行核算税
款征解活动,分析税收、税源资料,实施反映税收工作成果,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开
展。
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编制、分配税收计划,分析检查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推动税收计划的
完成。
二、进行经济税源调查研究,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及时反映经济税源信息,增
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
三、开展统计调查,积累整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
和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四、实行税收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反映税款征、解、提、退,保证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
五、管理税收票证,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缴销、保管工作,监督税收票
证的正确使用。
六、管理税务经费,办理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经费制度的执行。
七、实现计会工作的现代科学管理,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
八、组织开展业务竞赛活动,交流计会工作经验,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
工作质量。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计会工作的基本分工如下。
税务总局领导和组织全国税收计会工作,负责制定和解释全国的计会工作制度、
规定,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计会工作制度、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
的实施办法。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计会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所在省的计会工作实施办
法,制定本市计会工作的具体规定。
地、市级税务局负责贯彻和监督检查上级税务部门的计会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的
实施。
县、市税务局直接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税务部门的计会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税
务所具体负责了解经济、税源变化、掌握收入进度,促进征收,严格税款入库报解,
管理票证,控制滞纳欠税。记载税款收入、经费支出,提供税收会计、统计资料等工
作。它是整个计会工作的基础,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护国家票款安全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计会工作是税收工作中的一项整体性工作,发挥计会工作的职能作用,
需要其它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各级税务局要密切职能部门间的协作。计会部门要向
各有关部门提供经济信息和税务资料。税收、征管、人事等职能部门应当向计会部门
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六条 各级税务局要加强对计会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计会工作制度的贯
彻执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讨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计会工作职能的
充分发挥。对坚持制度、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计会人员,
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和
处分。
第二章 税收计会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计会工作机构的设置要以加强计会工作,满足工作任务日益发展的需要
为原则,各级税务局都要设置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机构、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设处;地、市级税务局设科;县、市级税务局设股。
第八条 各级计会机构必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税务所要有专职计会
人员,工作量比较大的税务所应当,相应增配计会人员。
第九条计会工作是一项综合住的业务,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
化程度的人员,要积极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计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水平和业务工
作能力。要逐步配备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计会工作,以适应计会工作发展的要
求。
对从事计会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计会工作业务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评定相应
的业务技术职称。
第十条计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计会人员应保持相
对的稳定。税务所计会人员的调动,应事先与所在局计全部门商量,各级计会部门负
责人购调动应征求上级计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计会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要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严守国家机密;要廉洁奉
公,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节税收计划
第十二条 税收计划内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税务干部在一定时期的
奋斗目标,是检查和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经济税源,
分析税收发展变化趋势,编制分配计划,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税收计划要贯彻统
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全额计算、全额下达、全额考核。在编制、分配、检查税收计划
时,要按中央、地方预算级次分别反映。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计划管理,各级组织收
入,保证税收计划的实现。
第十三条 编制税收计划,应当遵循从经济到财政的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以国民经刘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认真进
行调查测算,编制的计划既要积极可靠,又要适当留有余地,起到指导和推动组织收
入工作的作用。
税收计划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计划价格、市场价格,结合有关的经济情况,
参照税收、税源资料,考虑计划期内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并作出文字说明。文字说明
的主要内容:(一)上期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二)计划期内经济指标安排情况和
税收源变化特点;(三)税收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现计划的主
要措施。
第十四条 税收计划主要分为年度计划和季度执行计划。年度计划分税种、项
目和重点产品编制;季度执行计划分税种、分月份编制。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采取“一上一下”的编报程序。首先由下而上提出计划建
议数,然后由上而下核定分析计划指标并下达执行,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季度执行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是完成年度计划的保证。市、县税务局应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编制季度(分月)执行计划,并报上一级税务局;基层征收
单位应按照市、县税务局年度、季度计划的要求,编制短期的收入计划,落实执行。
第十六条年度税收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应当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
各级不得随意变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确实由于重大经济、财政、
税收政策的调整、或遇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行政区划变动等,引起税源发生重大变
化时,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由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预算调整情况作出
必要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剔除这些因素对基层税务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季度执行计划不作调整,如因税源发生变化,影响计划完成,在税收计划执行情
况报告中加以分析说明。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局必须加强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旬掌握收入进度,
按月进行分析,通报收入情况;按季、按年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
省局补充:
地州市税务局都必须及时编写和按时报送月份收入通报和季度检查报告。玉门市、
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兰州市的城关、七里河、西固区、永登县、白银市的白
银区,天水下的秦城区、北道区、甘谷县、陇西县、文县、庆阳县、平凉市的月份通
报和季度税收检查报告,在报地、州、市局的同时抄报省局一份。
为了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经济税源情况,由所在地税务局,于每月终了将兰州炼油
厂等30户企业(企业名单已发各地)的产、销、在及税收入库情况报送省税务局。
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定期
召开经济活动综合分析会;重点企业产、供、销税收收入情况汇报会等。检查报告应
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本期税收的特点,超短收原因,经济、税源的变化,
漏欠税款的情况,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保证完成税收计划的措施和
对下期收入的预测。
第四章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的任务是:研究分析影响经济税源发展变化的各
种因素,预测经济发展趋势,增强工作预见性,挖掘税源潜力,为编制税收计划,检
查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的研究税制和改进征收管理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九条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
二、工、营业生产发展变化以及重点税源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三、社会商品流转、商品销售总额、社会购买力的增减变化,以及物价变动等对
税收的影响;
四、企业的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成本升降、利润用盈亏变对税收的影响;
五、季节性税源的增减变化情况对税收的影响;
六、加强征收管理以及采取组织收入措施等对税收的影响。
各级税务部门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查研究的重点和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可以采取经常性调查和专题性调查方式。
做好经济税源的调查研究,要充分运用税收会计、税务统计资料,善于发现问题,
分析情况;要开展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形势和发展动态;要
建立重点企业税源资料档案,要对组织收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
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或组织汇报会的方式。
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切实加强经济税源情况的交流和经济信息的反馈工作。
第五章 税务统计
第二十二条 税务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根据税收工作的需要而设
置的一种专业统计。税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统计工作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
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税务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反映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税
收政策的实施效果。为研究制定税收政策,编制和检查税收计划服务。
税务统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节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一般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统计调查。定期统计报表的
目的是系统地、经济地掌握税收、税源、税政资料;专门统计调查是为了研究税收工
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采用的一种调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税务统计报表由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后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统计报表,并报同级统计局备
氛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切实做到:资
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统一、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税务统计报表主要分为税收、税源、税政统计三个部分。
一、税收统计是对税款征收、入库数字的统计;
二、税源统计是对经济、税源情况的统计;
三、税政统计是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
税务统计报表分按月、季、年编报。
第二十六条 报表统计数字分别按征收时期和所属时期统计,按征收时期统计是
指属于本期征收的,包括补征上期的均统计在本期内;按所属时期统计是指在所属时
期应征的,不论在何期征收的均统计在内。
统计报表一般不减除退税数,对于退税数额较大的,须加以说明。
统计报表数字发生差错,在发现月份通过本月数从本项目进行更正。年终清理定
案再按发生月份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专门调查是统计调查不可缺少的手段,对于定期统计报表没有反映,
而又需了解掌握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可采取专门高校的办法。专门调查又可分
为全面性绸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级税务局和税务所按照税务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的要求设置统
计台帐或统计汇总单,根据缴款书、完税证报查联和纳税申报表以及征清册进行汇总、
登记,据以产生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统计汇总的单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自行规定。
省局补充:
统计台帐和统计汇总单的格式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省局暂不规定统一格式。
专门统计调查资料,也要分期、分类系统地加以整理,对较为重要的资料,应及
时提供上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期积累整理各项统计资料。税务总
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年汇编税务统计资料,作历史资料保存。
第三节统计分析
第三十条税务统计资料的运用是税务统计的最终目的。税务统计的综合与分析是
税务部门借以制计税收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分析税收、
税源发展变化,编制和检查税收计划、反映税收政策实施效果,指导和推动组织收入
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个时期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发展变化;
二、工商税收收入与工农业生产、商品流短以及社会消费变化的比例关系;
三、各种经济类型、城乡经济结构变化与税收的关系;
四、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物发展变化与税收的关系;
五、重大经济政策实施以及税收政策变动对税收的影响;
六、征收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效果;
各级税务局可根据不同时期,以及某项工作需要拟计税务统计分析专题。
第三十二条税务统计分析按内容可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性分析。税务统计分析的
形式一般有分析报告和信息简讯两种,分析报告是一种以文字和数据资料结合的较为
详细、深入的分析形式;信息简讯简明扼要,能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 税收会计
第三十三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适合税收工作特点的一
种专业会计。税收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税收政
策,正确核算和及时全面反映税收收入情况,保护国家税款,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严格退库手续,与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贪污、挪用、盗窃的行为作斗争。
第一节 税款征解入库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税务部门征
收的一切税款都必须及时缴入国库。
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缴纳税款,一律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由纳税单位
和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税务部门自收税款,由征收单位填开完税证,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收取税款,
并应按回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的,可在次日办
理。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可以按照规规定的限期限额办
理缴库。
三、代征、代扣税款应由代征代扣单位(人)填开完税证、代扣税款专用凭证向
纳税人收取税款,按照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结报手续,或
按照限期限额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务部门收到结报税款,按前项
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四、自收税款和代征税款的缴库限期为十天,限期内的时间和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及时入库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局补充:
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税务部门自收税款的交库期限为5天,限额为300
元,代征代扣税款的交库或向税务部门办理结报的限期为10天限额为200元,但
当月税款必须于当月终了入库。
五、为了保证税款安全,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而信用社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
,应将自收税款当日存入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款不得存
入私人帐户,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划转,不得提取观金。
六、税收会计不直接办理征收业务。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以到达支库为正式入库。为了便于核对报
解税款数字,税务所将国库经收处退回来的专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
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按日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直接
上报县、市税务局办理税款报解手续。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组、站,应按日向税务所办理税款报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县、市税务局,接到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报来的径解免征汇总单与文
库送来的收入日报表、专用缴款书回机联,要及时核对、记帐,并据以检查税款解缴
入库情况。
第二节 税款收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市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会计应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实行监
督,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督促征收单位、专管员收齐应征的税款,保证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
第三十八条税收会计应根据征收管理规定,掌握登记滞纳欠税。对逾期未缴的滞
纳欠税,应及时通知专管员查明情况进行催交。专管员必须将催交情况和滞纳欠税数
字提供税收会计,税收会计对欠税滞纳金的豁免应作严格的核查。
省局补充:
掌握滞纳欠税是税收会计发挥职能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基层会计单位必须
密切联系征收单位和专管员,全面掌握滞纳欠税情况,建立控制滞纳欠税制度,经常
分析滞欠的原因,并及时转知有关方面,组织人力抓紧催交,务使税款及时足额收回。
掌握滞欠的方法如下:
1.税务机关填开交款书由纳税单位交库的税收会计凭交款书存根联掌握应征数,
根据金库退回的交款书回执联进行销号,凡过期未交的,应即通知专管员进行催交,
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纳税单位填开交款书直接交库的,税收会计应按专管员设置的企业纳税分户
表,掌握纳税期限,按期根据金库退回的交款书回执联核对销号,到期未交的及时通
知专管员进行催交和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局必须认真执行收入退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
序和手续办理各项提退,禁止自行坐扣。
第四十条 税款退库必须经过县和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审核办理。
税收会计应认真审查税款退库依据,核对退库金额,根据批准的退库申请书,签发收
入退还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条 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缴税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
予受理,已经批准退税,从批准退税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不再办
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便利纳税人,税务所对三十元以下的小额退税,由税务所长批
准,在自收税款内退还,有关退税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规定。
省局补充:
1.关于提取地方附加:
对于从工商税、盐税中提取地方附加的规定,均与省局下发的文件规定办理。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月通过收入退还手续办理提取,不得拖延半年或年终一次提
取,以免影响平时税收进度的正确性。
2.关于提支代征工商各税手续:
凡经税务部门正式委托代征工商各税的单位人员,可以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
手续费按月从交库的其他各税中(包括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在5%以内的用
退税办法提取,按规定开支范围支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都不得在代征税款中自行
提取或坐扣。提取的手续费必须专户存入人民银行,年终如有结余,应以原科目交入
国库,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必须设置帐簿,及时登记,按月结帐,并逐级上报
提支情况的报告表。
3.关于群众检举违章案件提奖的处理。
(1)对群众检举工商税违章案件的奖励,如果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根据检
举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每案罚金收入30%的
范围内酌情提给,如果检举的违章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
必要时也可以在每案所补税款10%的范围内酌情提给。
(2)违章事件处理后,需要办理提奖的,可凭领奖人的正式奖金领据在罚金收
入内支付,以提奖后罚金净额数入库。对只补税不罚款的违章案件,其奖金则应从
“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科目中以收入退还的办法支付。
(3)一切违章案件的提奖,均由县级局掌握办理。
4.关于自收税款退税手续:
①税务所对30元以下的小额退税,可由税务所负责人批准,填开收入退还凭证,
在自收税款内办理退还,于每日汇总交款时,扣除退还部分,以净额填开交款书交
库,并将收入退还书凭证,报送县(市、区)税务局审查。
②税务所所收税款,在未交入金库前由于计算错误,经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可将
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并将原凭证收回作废,另换新票,不作退税处理。
③专管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均不许自行办理退税,如果发生退税事项,应
当报请税务所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票证审核是会计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通过票证审核检查
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正确性,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差错,要加强对税收票证的
审核,做到专管员自审、会计复审、所长抽审,市、县税务局定期全面审核,并把内
外结合换票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审核发现多征、少征的税款,应及时填写票证
审核通知书,通知征收单位办理退补税款,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查处。
第四十四条 税务部门的自收税款,在未缴库前发生短少损失的,应查明原因,
据实报告领导处理。对由于天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税款损失,经证明确无
失职行为的,可以报请核销,由于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规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
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酌情由经办人员赔偿。
第四十五条 发生损失税款后,应填列损失税款证明单,损失税款经批准核销后,
以批准核销文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据以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税款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
省局补充:
1.长出税款,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原因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可作“税款滞
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帐目入库。
2.短失税款、必须认真追查清楚,对天灾人祸,人力不可抗拒使税款遭受损失,
经肇事地点有关机关证明确无失职行为者,可以报请核销。因保管不力,工作不负
责任,致使税款遭受损失者除责令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税款外,并应根据情节轻重要给
予适当处分。对有意进行贪污或营私舞弊,致使税款遭受损失者,应加重处分或送当
地司法部门处理。
3.损失税款的核销权限。税款在100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区)税务局审
批核销,超过100元的案件,报地、州市局处理后,并报省局备案。
4.损失税款在未批准核销前,不得从帐面上减销,应暂记入帐簿“结存余额”
栏内,待经核艄结案后,始能从“结存余额” 中冲减,记入“损失核销”栏。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提退和解缴入库过程的核
算,通过核算,如实地反映组织收入的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果,监督征收人员严格依法
办事,依率计征,保证国家税法正确贯彻执;
第四十八条 县、市税务局是一级核算单位。税务所的税款征解工作是税收会
计核算的基础,必须建帐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所以下所设的组、站为票款结报单位。
省局补充:
现行税收会计帐簿的种类:
1.票款结报手册。一式两册,一册由专管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使用;一册
由税务所会计用以分户登记。
2.税收日记帐。税务所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的县、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必须设
置税收日记帐,按日根据会计凭证登记税款征收、解交、提退、结存等数字,按旬小
结,月终结帐。
3.税收日记总帐。县、市税务局必须设置税收日记总帐,按日根据会计凭证登
记税款征收、解交、提退、损失核销、结存等数字,按旬小结,月终结帐。
4.滞纳欠税登记簿。税务所和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的县、市税务局,税务分局根
据征收单位和专管员提供的滞纳欠税数字登记,月终结帐。
第四十九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分税收会计采用资金收付复式记帐法。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各地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税收会计采用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五十二条 税收会计根据税收征解活动实际发生的会计业务事项进行记帐。
征收数以征收月份为准;入库数以支库入帐月份为准;提退数通过国库的,以国库支
付月份为准,从自收税款中退还的,以支付月份为准。年终不能结案的会计事项,应
当转入下年度帐册继续处理。
第五十三条 税收会计报告根据税收会计帐薄的记录产生。税收会计报告包括电
旬、电月报、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表。
会计数字的差错在发现月份数中进行更正。更正数字较大的需加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帐签证制度,
年度会计决算应有国库签证。
第七章 税收票证
第五十五条 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使用的专用凭证,凭证可以无偿地收
取款项,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填用以后的税收票证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
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完税依据。
第一节 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五十六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税收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代扣税款时使用的凭证。完税证
种类包括“通用完税证”,征收小额税款的“限额完税证”和实行定额征收的“定额
完税证”等。
税务机关委托代扣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可以在企业发票中增设代扣税款专栏代
替完税证。
二、税收专用缴款书: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
证。
三、涉外税收完税凭证(代缴款书):征收涉外税收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具体种
类有:工商统一税完税证、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国营企业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税
款的专用凭证。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各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的专用凭
证。
六、汇总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和代征税款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时使用的凭
证。
七、罚款收据: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处以罚款时使用的凭证。
八、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用于调换纳税单位(人)完税征收据联的证明。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列入票证管理的其它凭证,以及票
证填发机关专用戳记。
省局补充:
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按(85)甘财税字第055号通知“关于启用各
种专用缴款书和印制税收票证使用范围的道知”办理。汇总缴款书用专用缴款书代用,
即哪个税种在收的税,就使用哪种专用缴款书汇总文库,但必须加盖“汇总缴库”
戳记。
滞纳金交库,哪个款种加收滞纳金就使用那种专用交款书,但必须加盖“税款滞
纳金”截记。
票证专用章规定为园形、木质胶面,直径3.5公分,仿宋体字,由地、州、市
局或县、布局统一刻制,发给税务所使用。
第二节 税收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票证印制、专用缴款书格式、联别,按照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其它系证格式、联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各种票证印
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办理。缴款书的印制也可由省、自
治区税务局委托有条件的地、市税务局代为办理。
省局补充:
各种税收票证种类,格式设计和印制,由省税务局统一办理。
第五十八条 票证颁发: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票证使用计划制度,严格票证颁发
手续,加强票证印制领发工作。
省局补充:
1.县、市税务局所需票证,应由地、州市税务局统一向省局领取配发,并逐级
编报“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派人持介绍信领取。
2.领发票时必须填开票证领据,领票单位收到票证后,应立即清点,并将领据
回单签章退回,如发现数字不符,应及时报发证单位追查。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代
征人员领取票证时,要凭票证结报手册领取,领发时,会计和领票人员双方当面点清,
并互相签章。作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严禁托外单位人员代领票证。
第五十九条 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确保票证安全。保管票证应设置票证
费用训房和专用箱柜,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票证缴销:对于已经填用的标证,专管员、代征、代扣单位和代征人
员要按期向税务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务所要按期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 票证查点盘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定期清理检查票证库存情况,保
证帐实相符,对专管员、代征人员的结存票证也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工作。
第六十二条 税收票证是检查纳税单位或纳税人是否按足额缴纳税款的证据,是
考核征税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根据,是税务机关征收、报解税款的重要凭证,也是及
时反映经济税源变化情况的资料。填写税票是征收机关一项基础工作,因此税收票证
要按号码顺序填开,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章戳齐全。
第六十三条税收票证原包、原本数量长短,及损失、作废的处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补充规定。
省局补充:
1.原包、原本票证中发现长短、污损、残破、漏盖印章以及漏号、错号的,并
将原包、原本逐级解进省局处理。在帐表上可按上交数填列。
2.税票损失,应立即报告县级局追查处理,重大损失被盗案件,应报告分安机
关处理。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查明损失数量,起止号码,详述案情附必要说明,报
地、州、市局处理结案,并报省局备查。
3.票证专用章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认真追查,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上
级局。查对无着。报地、州、市局另刻新章使用,对于票证戳记的损失案件,要对有
关失职人员追究责任,并给一足的行政处分。
第三节 税收票证的帐薄和报表
第六十四条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均应设置“票证分类出纳帐”,及时登记票证领、
发、用、存以及作废、上交、损失、销毁等各项数字。
第六十五条 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应建立票款结报制度,专管员、代征单位或代
征人员应发给“票款结报手册”,用以请领票证、结算票款、控制结存。
第六十六条 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向上级税务机关按月或季(年)度编报“票证
用存报告表”。
为了加强票证管理,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省局补充:
各地、州、市、是税务局每年将执行票证管理和审核以及票、款长短损失情况逐
级报告一次,报告具体内容,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各地、州、市局的报告于下
午一月底前报送省局,各县级局上报时间由地、州、市局规定。
第八章 税务经费
第六十七条 税务经费是税务部门为实现其职能,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财力
保证,各级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税务经费,
节约经费开支,提高使用效果,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节 系统经费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计会机构负责编制税务经费的预算,决算,办理税务经费和领
域,分配、检查、审核税务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九条 税务经费包括事业费(税务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它经费。
税务机构经费:指各级税务局、税务所和税务学校正式干部,职工所需的人员经
费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按有关规定开支的其它费用。
税务业务费,指各极税务部门为完成征收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票证、帐表印制
费、征收管理费、票证保管费、邮电运输费、宣传教育费、修建费、服装费和业务用
车,计算机购置费等,以及按有关规定开支的其它各项补助费。
对其它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扩大提取范围,比例和提
高开支标准。
税务事业费和其它经费要分别开户,专款专用,分别建帐、核算。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下实行经费垂直管理,并结合实际情
况制订经费垂直管理的具体办法,布置执行。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为主管经费会计单位;地、市税务局为二
级经费会计单位;县、市税务局为三级经费会计单位;税务所为县、市税务局的报帐
单位。
第七十二条 各级税务局应于年度开始前和年度终了后向上级税务局编报年度经
费预算和年度经费决算。
第七十三条 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应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开支情况,定期进行会审和不定期的抽审,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单位经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各级税务局机关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要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
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要按日记帐,按月结帐,按月整理装订收支凭证,
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各级税务局对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
的开支范围、标准和会计审批手续办理。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不符合财务制度
规定的会计人员应负责反映意见,直至拒绝支付。
第七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财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和物品建立健全财产登记
簿,并严格执行颁发、保管、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如有短少,应查明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税务局审查核销,多出的应补记入帐,保证帐实相符。
第七十七条有关税务经费会计帐簿,凭证设置保管、会计科目使用以及会计事务
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度制具体实施。
第九章 其它
第七十八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计会工作制度,各级税务局必须经常深入基层
检查工作,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改进工作。
检查工作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必要时将检查情况和意见上报上级税务
机关,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七十九条 计会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税务部
门应当重视、支持计算机技术在计会工作上的开发、应用。把微机有计划地普及到县、
市税务局和重点税务所、要积极培养和调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
要统一《税收计会统微机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严密的计算机管理方
法。
第八十条 税收计会人员离职时,应由领导指定人员监督办理变接手续,移交人
必须将经办事项造具情册,逐项交点清楚,对于帐薄、凭证资料不得封包移交、封包
保存,交接手续未办理清楚前不得离职。
计会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计划的安排和执行情况;经注税源发展变化
的情况;税收会计(票证),统计凭证、帐薄、报表;库存票证和章戳;经费的帐证、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支票簿;有关计会工作方面的资料、文件;经办未结事项及
其它应交代的事功练。专管员离职时,必须办理经办的票证和税款交接手续。代征、
代知单位和代征人员被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必须由领导指定专人对其经手的
票证和税款办理接收和结报工作。
第八十一条 税收会计资料,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预算会计帐簿、
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收计划、统计报表和有关经济税源资料的保管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省局补充:
1.税收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
税收会计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发按甘肃省财政厅、档案局甘档
[1984]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日财预字
[1984]第85号文(关于制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2.税收计划、统计及有关经济税源资料的俸管期限。
(1)年度税收计划和凭以计算计划的技料,各种统计月报、季报表,保管十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五年)。
(2)季度税收执行计划和凭以计算计划的材料,税源调查材料,保管五年。
(3)各种统计年报表和税务统计资料永久保管。
各种税收帐薄、凭证、报表、资料,如因不作需要,可以延期销毁,在销毁时要
编造清册,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指定二人以上监销。如遇重换票证时,对作废票
证应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理。
对保管期满的帐证、报表、资料销毁时,应严格鉴定,造具清册,经领导批准,
指派专人监毁,销毁清册应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一份存档。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
原则。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工商税
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即行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