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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3-07-02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2013731日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以下要求有序开展。

  (一)通知超标试点纳税人提交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务必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纳税人名单统计确认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3128号)有关统计信息,对试点超标纳税人再次核实确认,于2013630日前,告知超标试点纳税人将已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表》和《不认定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认定并告知超标试点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超标试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认定表》,在2013715日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715日前,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8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税。

  三、未超标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未超标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并于2013715日前完成。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两项中,只要有一项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试点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组织、宣传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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