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40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成地税函[2004]24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有奖发票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
执行。
一、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理发票和发票准购证的缴销手续。对自己加盖财
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有奖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切角作废;对尚未使用但保存
完整、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密码及奖区覆盖墨未刮开、票面无损毁、无污
染的有奖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可为其办理退票。
二、遗失有奖发票须办理遗失手续,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将遗失有奖发票的
名称、面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相关信息列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局,由市局统
一在查询、兑奖系统中注销发票号段。
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因操作失误造成有奖发票作废时,应按照成地税函
[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保留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备查。兑奖联不再
予以兑奖。
四、处罚与监管并重,对凡使用假有奖发票的经营户,一律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予
以顶格处罚、公开曝光;对凡拒绝开具或不主动开具有奖发票的经营户,应按发票管
理办法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凡以上受处罚和其他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经营户,都须纳入各主管税务机
关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税务管理,并对其中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展开全面稽查,追
究其偷税责任;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按同行业最高税负水平重新核定
营业额或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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