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2日 成地税函[2004]222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川地税函[2004]9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
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个体
税收的征管,合理确定征收方式,规范定额核定、调整,实行办税公开,进一步提高
个体税收的征管水平。
二、我市报送省局的10名个体工商大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6月30日前
报送半年报,次年3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年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