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车辆纳税地点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118号颁布时间:2003-04-23
2003年4月23日 川地税函[2003]118号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明确外挂车辆纳税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达市地税发[20
02]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纳税人车辆异地上户、异地挂靠、异地经营等现象
时有发生,为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7]478号)规定,凡在我省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
县(市、区)临时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外
出从事运输业务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应当在运输业务所在
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