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川地税发[2003]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
征管,税收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2年全省地税机关处罚率
为2.2%,滞纳金加收率为2%,其中稽查部门处罚率为12.72%,滞纳金加
收率2.6%,均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离《征管法》
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少数市州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不到1%,一些征收、稽查部
门基本上没有坚持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制度。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保
护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经研究
决定,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惩戒;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占用国家税款应作出的经济补偿。对涉税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和
加收滞纳金,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国、依
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处罚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运用税务
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加收措施,惩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让有意偷逃欠税者的收益
大于成本,以公平税负、优化秩序,促进发展。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以今年起
省局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罚标准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查补的税款,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
格加收滞纳金。主体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50%,其它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
数的一倍,印花税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三倍,对于抗税和涉嫌偷税案件,应依法从
重处罚,并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必须销毁其非法印制
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
票和行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法规、征管、稽查、监审部门要思想同识、目标同向、相
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征管水平,不得出现执法真空。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理处罚度,不得低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标准。
(二)各级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
谋私;要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刚性,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税务行政处罚须按现
行规定权限办理。
(三)税务人员违反《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
制。对违反《税务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