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232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川地税函[2003]2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准确反映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统计要求和
各地意见,对《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作了适当修订,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报表工作。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是反映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的
重要数据资料,也是衡量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
把报表填报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工作抓好,认真如实填报。
二、要准确把握统计口径,严格审核逻辑关系。各地应认真按照《税收征管基本
情况报告表》规定的指标口径统计、汇总各项数据,认真审核各项指标间的勾稽关系,
不得报送未审核平衡的报表。
三、税收征管情况报表采取网络和邮寄两种上报方式。网上传输文件位置为:F
TP://155.16.16.18//征管处/市州;文件格式为:地区名.D
BF和地区名.FPT。为保证报表网上运行安全、及时,各地征管部门应确定专人
负责此项工作。
除网上传输电子报表外,各地还应及时上报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报表统一使用A4纸张。
四、各地在上报税收征管情况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简要文字说明。其中包含总局
要求的必报数据(见表一、表二口径说明)、各表重要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较大
变化的指标以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
五、各级地税机关报送的征管情况报表应按要求备份、专卷保存,并在年度终了
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省局将汇总上报总局。
征管部门要与计统、稽查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凡涉及国、地
税共用数据的,应与同级国税部门相互通报、核对,共同做好报表相关工作。
各地在填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