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川地税函[2003]198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权限的问题请示》(乐市地税发[20
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
局的稽查局是税务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经县
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省以下稽查局没有审批权,均需报县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稽查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出具税务
文书,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