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2]24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
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
按“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
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
[2001]35号)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