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川国税函[2001]25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结合我省金税工程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近期对全省一般纳税人进行2
001年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已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审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
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
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年审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年审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属于工业企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7、防伪税控企业未达到年审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保留一年。
三、年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其审定标准应按全年12个月进行换算。
换算公式:
符合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销售额=规定的标准(金额)÷12个月×实际生产
(经营)月份
四、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防伪税控企业今
年的报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一般纳
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及国税
机关认为应审验的其他情况。
五、年审直点
1、2001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2000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中、小型商贸企业;
2、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与同行业比较,税负明显偏
低)的企业;
3、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报税
的,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软件的,以及领购、使用或作废增值
税专用发票异常的;
六、一般纳税人在年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华书店等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审
批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年审合格企业的确认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填写“年度审验合
格”,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公章;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二00一
年度审验合格”确认章。
八、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凡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
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其防伪税
控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年审标准”的,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或不能提
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4、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软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
7、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考察期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
九、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企业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要求
1、年审工作从9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11月15日前,各地向省
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年审工作小结。年审工
作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通过年审发现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
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请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本通知后,于8月1日前根
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附件二格式自行印制。
4、年审结束后,几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5、凡需领取或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
价[1999]278号文件核准的最终收费价格(见川国税流一函[1999]1
5号)收取工本费。
6、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凡以前我省文件规定中有与之相抵触的,
应停止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