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75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川国税函[2002]17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通
知》(川价函[2002]101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国税征管工作的现状,
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电脑发桌宣传及管理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的推进,电脑发票的使用范围和种类将日益扩大。这种发票使用和管理方式的变革,
必将有利于发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度的显著提高,同时对严肃财经纪律,遏制偷
逃税行为,增强发票反映财务收支活动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
定要切实做好电脑发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二、统一规范电脑发票最终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在核准省局印制的
电脑发票最终收费标准时,虽已考虑了纸张、油墨、运输、仓储、印制等相关成本费
用上浮调整以及换版损耗等因素,但由于电脑发票目前尚处于推行发展阶段,其印制
要求特殊、科技含量较高,工本费也就较手工发票偏高。为促进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
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各地在电脑发票工本费收取上出现较大差异,保障纳税
人的合理负担,省局决定按照低于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规范全省普
通电脑发票工本费最终配售价格(统一标准见附件)。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州可在
全省统一价格基础上增加2%。因此各地国税机关在向纳税人配售电脑发票收取工本
费时,一律不得超过省局规定的统一标准,但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低于全省统一标
准的收费执行价格。
三、加强电脑发票管理工作的联系。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川国税发[1995]1
36号文件中有关电脑发票印制管理和购票结算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系统上下电
脑发票管理工作的联系。对今后电脑发票印制成本费用波动较大而需调整全省统一最
终配售价格时,由省局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授权范围内,制定新的统一执行标准。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电脑发票最终配售价格收费标准(略)